2008年9月22日 星期一

社評 - 迷你債券出事 再思單一監管

迷你債券出事 再思單一監管
購買了雷曼兄弟擔保的迷你債券的苦主,昨天跟金融管理局開會,由於政府當局並沒有給苦主任何實質答案,民主黨準備替雷曼苦主進行集體訴訟,看來一場因美國金融風暴而觸發的本地金融「政治」角力即將揭幕。
協助雷曼苦主的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昨天表示,部分投資者希望消費者委員會介入,並研究以集體訴訟方式向發售迷你債券的銀行追討。事實上,苦主唯一可以追討的對象,是向他們發售迷你債券的銀行,但民主黨從旁協助,自然有追討以外的其他議題,包括追究政府的監管部門是否工作不力,以至政府財經決策官員有沒有疏於督促屬下機構,對危機後知後覺。
我們向來主張投資者要對自己的決定負責,因為投資獲利是個人所得,到了出現損失時,投資者自然也要負上全責,怨不得人,也不能要求政府打救。經過幾十年來多場金融風暴的考驗,香港投資者大部分都已變得成熟,不會怨天由人,在九七金融風暴之後正達證券的苦主上街示威,董建華政府最後決定以公帑「打救」苦主,惹來一片劣評,認為政府違反了投資者賺蝕責任自負的基本原則。但是,這次雷曼苦主個案跟過去事例又有所不同。
首先,雷曼苦主不像過往案例,是因股票買賣而招致損失,他們購買的是極為複雜的衍生工具,光顧的中介人也非傳統證券行,而是向來予人高度信心的銀行。其次,過去小投資受損大多因為證券行違規經營,或因資本不足而出事,但現在出事的並非中介人,而是迷你債券的擔保商,此中涉及的風險,對很多投資者來說都是聞所未聞的。
作為金融監管機構,它們的主要任務不離三大範疇—第一是確保穩健,包括要確保中介人的資本充足比率、風險管理完善等;第二是金融產品,近年金融業推陳出新,投資產品層出不窮,監管機構已放棄直接監管金融產品,改為遵奉披露為本原則,發行機構必須盡量向投資者解釋,並披露所有涉及產品的風險;監管機構的責任,是確保披露的資訊充足,而不是判斷產品是否應該推出市場,至於購買與否,就由投資者自行決定。第三是銷售行為,主要是針對中介機構的推銷手法,包括有否向投資者施壓「硬銷」,有沒有刻意誤導,或隱瞞某些訊息,沒有向顧客詳細講述投資風險等。
經過多次金融風暴考驗,本地監管機構對證券商和銀行的監管都已達巨細無遺、面面俱到的地步,但是,由於歷史原因,金管局對於銀行的穩健經營特別注重,尤其對於存戶的存款保障,以及要確保銀行做足各項風險管理工作;至於證監會,則較着重市場訊息透明,中介人需要做好披露風險的職責,及確保有足夠經營資本,並妥善保管客戶的股份。很明顯,對於中介人的推銷手法,及在推銷金融產品時有否充分知會顧客各種風險,顯然都是監管機構的弱項,而在銀行業解除利率協議之後,銀行不斷拓展非利息收入,推銷金融產品成為開拓業務來源之一,如果要對銷售過程嚴密監控,涉及的監管成本將十分可觀。我們認為,證監和金管局現在追查出事原因的線索,主要應循推銷手法入手,調查銀行促銷迷你債券的過程中投資者是否取得足夠資訊,以及是否充分了解風險何在。
本地銀行參與大量推銷投資產品的業務,這些傳統上應由證監會監管的範疇,現在卻轉到金管局的權限之下,兩頭並管,是否反會出現監管「兩頭不到岸」的現象?雷曼苦主的事例,也許促使政府應重新考慮設立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建議。